行政抗诉书检察院不会给第三人送达。具体分析如下:
一. 行政抗诉书的送达对象
-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由此可见,行政抗诉书是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主要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因此,行政抗诉书的直接送达对象是人民法院,而不是第三人。
二. 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通常指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但并非案件直接当事人的个体或组织。他们可能因案件结果而受到某种影响,但并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原始争议。因此,第三人不是行政抗诉书的法定送达对象。
三. 送达的法律依据
- 送达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及检察监督程序中,法律并未规定检察院需将行政抗诉书送达给第三人。因此,从法律程序上讲,检察院没有义务将行政抗诉书送达给第三人。
综上所述,行政抗诉书检察院不会给第三人送达。这是由行政抗诉书的性质、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以及送达的法律依据所决定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