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特征是什么-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5-11-07 刑事辩护

犯罪未完成形态,指的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各种状态。它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形态,以下是对其概念和特征的详细阐述:

一、犯罪预备

  1. 概念:

    •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 特征:

    • 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旨在顺利着手并实施完成犯罪。
    •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预备行为,如购买作案工具、踩点等,但尚未进入实施阶段。
    • 停止原因: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警方抓获),犯罪行为停止。

二、犯罪未遂

  1. 概念:

    •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2. 特征: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着手意味着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举刀砍向被害人,或盗窃罪中的伸手扒窃他人财物等。
    • 犯罪没有得逞:即犯罪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不同类型的犯罪,其既遂标准各异,因此“未得逞”的表现也有所不同。例如,在结果犯中,如故意杀人罪,若被害人未死亡,则视为未得逞;在行为犯中,如脱逃罪,若行为人未能实际摆脱监管机关的控制,也视为未得逞;在危险犯中,如破坏交通工具罪,若未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同样视为未得逞。
    •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阻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或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些原因可以是外界的客观障碍,如被他人发现、制止,被害人的反抗等;也可以是行为人自身能力、认识等方面的因素,如突然发病、技术拙劣无法完成犯罪,或对犯罪对象、工具等发生认识错误导致犯罪不能得逞。

三、犯罪中止

  1. 概念:

    •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2. 特征:

    • 及时性要求: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至犯罪既遂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
    • 自动性要求: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非因外界强制或无法继续实施。
    • 有效性要求:对于已着手的犯罪,行为人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若虽采取措施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或结果非因行为人防止行为所致,则不构成犯罪中止。

在实际应用中,准确判断犯罪未完成形态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仔细分析案件事实,确定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是否得逞以及未得逞的原因是否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将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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