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已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限就要到了,但因自己又受此伤能否鉴定”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的,其目的是评估工伤对职工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安置措施。对于您目前的情况,即已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限即将到期,但又因同一工伤部位再次受伤,这确实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
一、关于初次鉴定
伤情相对稳定:初次鉴定应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这里的“伤情相对稳定”指的是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后,伤情不再有显著变化,且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状况。对于您再次受伤的情况,如果新伤与旧伤在同一部位,且影响了整体的伤情稳定,那么可能需要等待新伤也达到相对稳定状态后再进行鉴定。
鉴定申请期限: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并接受治疗后,当伤情达到相对稳定状态(一般医疗期终结满3个月后,或有内固定物需拆除的待拆除后),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包括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就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但鉴于您再次受伤的特殊情况,建议您与医疗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沟通,确定一个合适的鉴定时机。
二、关于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再次鉴定:如果您或您的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这一步骤是在初次鉴定完成后进行的,与您目前的情况不完全吻合。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已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于您的情况,如果新伤对旧伤的鉴定结果产生了影响,且这种影响在初次鉴定后的一年内显现出来,那么您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申请复查鉴定。
三、操作建议
与医疗机构沟通:首先,建议您与治疗您的医疗机构沟通,了解您的伤情是否已经达到相对稳定状态,以及新伤对旧伤的影响程度。
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联系:其次,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联系,说明您的情况,询问是否可以延期进行鉴定,或者是否需要等待新伤也达到相对稳定状态后再进行鉴定。
准备相关材料:在申请鉴定前,准备好所有相关的医疗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必要文件。
关注鉴定结论:鉴定完成后,及时接收并仔细阅读鉴定结论。如有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对于您目前的情况,建议您先与医疗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沟通,确定一个合适的鉴定时机。同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关注鉴定结论的接收和异议提出期限。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