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视权是否需要获得另外一方的同意-郭美娜律师|法行宝
2025-11-06 婚姻家庭

行使探视权通常是法定权利,无需经过另外一方(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常被称为监护人)的特别同意,但在特定情况下需协商或经法院裁决。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探视权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定的权利,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亲情交流和联系。通常情况下,如果父母双方已就探视权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探视权人可按照约定或判决的时间、方式等行使探视权,无需再经过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额外同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并承担协助义务,约定好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不能阻拦对方和孩子见面。

二、特殊情况下的探视权行使

  1. 紧急变更情况:

    • 若探视权人希望对既定的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等作出重大变更,如将周末探视改为工作日,或将探视地点从一地变更到另一地等,这类变更可能对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产生较大影响。
    • 在此情况下,探视权人应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沟通并取得其同意,以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双方应协商达成一致,确保变更后的安排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2.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当探视权人出现一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如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嗜好、有暴力倾向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中止其探视权。
    • 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中止探视权的决定。在中止事由消失后,探视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经法院裁定后方可继续行使。

三、探视权行使的实践中注意事项

  • 提前通知与协商: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必须提前通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但为了减少冲突和不便,建议行使探视权的一方提前告知直接抚养方,并与其协商具体的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细节。这有助于减少冲突和误解,确保探视活动的和谐进行。
  • 遵循合理、合法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探视权的行使应遵循这些原则,确保探视行为不会对子女的生活、学习或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探视行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提出合理限制。然而,这种限制应基于子女的最佳利益,并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
  •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无法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年龄、学习生活情况以及父母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因素,判定探视权的具体安排,以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总结来看,行使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紧急变更探视安排或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需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或经法院裁决。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共同协商、合理安排探视事宜,以维护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有任何关于探视权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