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中介费的收取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核心情形,具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执行:
促成买卖/租赁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是中介费收取的最典型情形,包括:
合同未成立但中介已履行主要义务
若中介已提供实质性服务(如带看房源、协助谈判、协调双方沟通等),即使最终未促成合同,委托人可能需支付“必要费用”(如交通费、材料费等),但报酬需按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处理。
例外:若合同明确约定“以促成交易为付费前提”,则中介无权主张报酬。
跳单行为(绕过中介成交)
若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或服务,私下与相对方成交,中介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禁止“跳单”,委托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付费条件
部分合同可能约定阶段性付费(如带看后支付部分费用、签约后支付尾款),或附加条件(如贷款审批通过后付费)。此类条款需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显失公平。
风险提示:
建议: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条款,明确服务边界与付费节点。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条款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