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若行政复议立案后,被申请行政机关又同意履职,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与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首先,申请人应与被申请行政机关进行正式沟通,确认其履职的具体内容、时间节点及履职后的效果。例如,若申请人此前申请的是某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复议立案后同意发放许可,则需明确许可的生效时间、有效期及相关限制条件。此步骤旨在确保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符合申请人的实际需求,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后续争议。
评估复议目的是否实现
申请人需评估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是否已实质性满足其复议请求。若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完全实现了申请人的诉求(如补发证件、撤销错误决定等),则复议目的已达成,申请人可考虑向复议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终止复议程序。但需注意,撤回申请需经复议机关审查同意,且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继续复议程序以维护权益
若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未完全满足申请人的诉求(如仅部分履行、履行方式不当等),或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存在违法性(如程序违法、超期履职等),则可继续复议程序。此时,申请人应在复议答辩期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说明行政机关履职的不足及继续复议的必要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议机关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关注复议程序中的调解可能
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行政机关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且调解方案符合申请人的合理诉求,申请人可积极参与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可终结复议程序。但需注意,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行动建议:
法律依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