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笔录陪审员怎么写-畅治辉律师|法行宝
2025-10-29 行政纠纷

合议笔录中陪审员的记录要点及规范写法如下:

  1. 明确身份与职责
    陪审员在合议笔录中需首先注明身份(如“人民陪审员XXX”),并明确其参与合议的职责是依据《人民陪审员法》对案件事实认定发表独立意见。记录时应突出陪审员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质证意见,以及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逻辑。

  2. 记录内容规范

    • 事实认定部分:陪审员需围绕争议焦点记录对证据的采信情况(如“对原告提供的XX证据,陪审员认为其来源合法但关联性存疑,理由为……”),避免直接引用法律条文,聚焦事实分析。
    • 表决意见:明确记录陪审员对合议庭决议的表决结果(如“同意/不同意审判长意见,理由为……”),若存在分歧需详细说明分歧点及依据。
    • 签名与日期:笔录结尾需由陪审员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确保程序合法性。
  3.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0条及《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陪审员参与合议的笔录需完整反映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程序,包括:

    • 合议前阅卷记录;
    • 合议中发言顺序(通常先由陪审员发表事实认定意见);
    • 对审判长总结的合议要点是否确认。
  4. 常见错误规避

    • ❌ 记录模糊:如“陪审员表示同意”,应改为“陪审员认为被告陈述的XX事实与监控录像不符,不同意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 ❌ 遗漏程序:未记录陪审员是否参与庭前会议或现场勘验,可能影响笔录效力。
    • ❌ 法律评价:陪审员意见应限于事实层面,避免出现“根据《民法典》第XXX条”等法律适用表述。

示例片段:

“人民陪审员张三: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借款用途(购房)与被告收入水平不符,建议进一步核查资金流向。表决意见:不同意审判长关于借款已实际交付的认定,理由为原告未能提供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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