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确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体分析如下:
一. “明知”的程度
确切知道: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所掩饰、隐瞒的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而非一般的违法所得。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掩饰、隐瞒的是某种犯罪所取得的财物即可,无须知道犯罪所得的具体种类、数量等详细情况。换言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上游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即可,不要求其很清楚地知道具体是哪一种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是谁、实施的具体时间和情节如何。
应当知道:对财物性质的明知既包括通过有关事项判断出自己所掩饰、隐瞒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也包括行为人推断出财物大概率是犯罪所得、但又不能充分肯定的情形。因为实践中本犯和赃物犯之间多表现为心照不宣式的合作,本犯往往不会也没有必要明白说出财物的性质。同时,“明知”既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 “明知”的推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对本罪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在推定过程中,不能主观臆断,仍然要进行调查研究、听取行为人的辩解,结合人们的经验法则推导出可信度较高的结论。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
我建议在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时,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的情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