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能否要求返还中介人利用承租人关系向出租人每月收取的费用,需根据费用性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情况说明:
1. 若费用属于“非法所得”或“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返还。若中介人收取的费用无合法依据(如未在合同中约定、未提供实际服务、超出合理范围等),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主张返还。
关键点:
2. 若费用属于“合法居间报酬”但超出约定范围
若中介合同明确约定了居间服务费(如一次性支付),但中介人以“承租人关系”为由额外收取月费,可能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963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但未约定的额外费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并要求返还。
关键点:
3. 若费用涉及“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若中介人通过承租人关系向出租人收取费用,实为变相贿赂(如以“关系费”名义掩盖行贿目的),则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或《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此时,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主张返还非法费用。
关键点:
4. 若费用为“合理服务延伸费用”
若中介合同约定了“持续服务”(如租后管理、维修协调等),且月费与实际服务内容匹配,则可能属于合法收费。此时,要求返还的难度较大,除非能证明服务未履行或费用明显过高。
关键点:
行动建议
提示:法律判断需结合具体证据,建议提供合同、缴费记录等材料进一步分析。若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