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算是发包方的职责吗-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4-18 合同纠纷

办理结算并不单纯是发包方的职责,而是涉及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协作。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工程款结算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债权的规定,承包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发包人作为特定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款。这意味着,在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款结算涉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中的具体职责

  1. 发包方的职责

    • 及时提供资料:发包方需及时提供结算所需的相关资料,如项目立项、图审、报建等资料(根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编报协议》的相关内容)。
    • 审查结算报告:发包方负责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核对结算报告中的各项费用,确保其准确无误(参考《法律咨询(律临)》中的相关说明)。
    • 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无误后,发包方需按照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 承包方的职责

    • 编制结算报告:承包人需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及施工监理情况,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详细列出工程价款,包括合同内约定的价款以及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调整价款(同样参考《法律咨询(律临)》中的相关说明)。
    • 配合审查:承包人需配合发包方对结算报告的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说明。

三. 不同情况下的结算责任

  1. 合同正常履行情况

    • 在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款结算主要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发包人负责审查并支付工程款。
  2.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仍然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要求发包人进行折价补偿。此时,工程款结算的责任仍然由发包人承担,但具体结算方式和标准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3. 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也不合格,那么工程款的结算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此时,工程款结算的责任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明确各自在结算中的职责和义务,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工程款结算的顺利进行。如有争议或问题,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甚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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