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时未涉及到的报价,是可以在合同里协商约定的。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自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包括价格条款。这意味着,即使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提及的报价,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二、招标与合同的关系
招标文件的性质:招标文件通常是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的要约邀请,它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因此,招标文件中未涉及的内容,并不妨碍合同双方在后续协商中对其进行约定。
合同的形成:合同是在招标、投标、评标等一系列程序后,由中标人与招标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有权对招标文件中未涉及的事项进行协商并约定在合同中。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报价条款,包括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合规性审查:确保约定的报价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公平合理:约定的报价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可能的法律后果
合同有效:如果双方约定的报价条款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该条款将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约定的报价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此时,双方可能需要重新协商或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招标文件未涉及某些报价条款,双方可以在后续协商中明确约定,并确保约定的条款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