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结算的工程款的法条-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5-04-17 合同纠纷

经过结算的工程款相关的法条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1.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条款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定义,即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后,发包人需支付相应的价款。
  2.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条款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1.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此条款强调了合同约定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重要性。
  2.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此条款提供了在工程量有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3.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款规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义务,以及承包人在发包人不予答复时的权利。
  4.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款明确了在合同与招标文件等不一致时,应以何者为准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综上所述,经过结算的工程款相关的法条主要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争议解决等事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