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亮相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 参展机构版权展示与保护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5-10-20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山东出版集团亮相第十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展示了版权创新与数字化转型成果。在此背景下,参展机构在版权展示与保护中的权利义务界定,主要涉及著作权法中的展示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以及防止侵权、配合调查等义务。以下从权利与义务两个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参展机构的权利

  1. 展示权: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展示其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参展机构作为著作权人或经授权的展示方,有权在博览会上展示其版权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书、数据库、数字资源平台等。
    • 新闻背景对应:山东出版集团在博览会上展示了“山东文脉”工程、《儒典》《齐书》等作品,以及纹明——中国图案数字资源平台等数字版权项目,正是行使展示权的具体体现。
  2. 信息网络传播权: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参展机构通过数字平台展示作品,并允许公众在线访问,则涉及此权利。
    • 新闻背景对应:山东出版集团展示的《齐鲁文库》数据库、《黄河大系》数据库等,若提供在线访问服务,则参展机构需确保拥有或已获得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
  3. 获得报酬权:

    • 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从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参展机构若通过版权交易、许可使用等方式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 新闻背景对应:山东省数字融合版权交易中心的成立,以及“千行百业优质‘版权+’项目”征集倡议的发布,均为参展机构实现版权经济价值提供了平台,参展机构有权从中获得报酬。

二、参展机构的义务

  1. 防止侵权义务:

    • 法律依据:参展机构作为版权作品的展示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展示的作品被侵权。这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访问权限、监控非法复制行为等。
    • 新闻背景对应:在博览会上展示数字版权项目时,参展机构需确保技术措施到位,防止作品被非法下载或传播,维护自身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配合调查义务:

    • 法律依据:若发生版权侵权纠纷,参展机构作为相关方,有义务配合版权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 新闻背景延伸:虽然新闻背景中未直接涉及侵权纠纷,但参展机构在展示过程中应保持警惕,一旦发生侵权事件,需积极响应,配合调查,以维护版权市场的秩序。
  3. 遵守展会规定义务:

    • 法律依据:参展机构需遵守博览会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内容、展示方式、安全要求等。这些规定可能涉及版权保护的具体要求,如不得展示侵权作品等。
    • 新闻背景对应:山东出版集团及旗下参展单位在博览会上需严格遵守主办方制定的展示规则,确保展示内容合法合规,维护博览会的良好秩序。

热点事件专业解读与普法教育:

  • 法律定性:参展机构在版权博览会上的行为,主要涉及著作权的展示、传播及保护等法律问题。其行为需符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涉及法律条文: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关于数字版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 对公众的启示:参展机构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公众也应尊重版权,不非法复制、传播他人作品,共同维护良好的版权市场环境。

后续行动建议:

  • 参展机构在展示前应确保拥有或已获得作品的完整版权授权,避免侵权风险。
  • 展示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或传播。
  • 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证据,维护自身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关于版权展示与保护的具体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