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穿透原则上不能追加被执行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定原则与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如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等。法律并未规定可以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即不得通过股权穿透无限追责。
二、禁止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执行人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如未实缴或抽逃出资),其股东(即“股东的股东”)也不能被连续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一原则在河南省高院、最高院的相关会议纪要中均有明确体现。其理由在于,连续追加可能剥夺被追加人的抗辩权,且涉及实体责任认定,需通过诉讼解决。
三、例外情形的严格适用
尽管原则上禁止连续追加,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间接涉及股东股东的追责,但需通过诉讼程序:
四、操作建议与风险提示
总结来看,股权穿透原则上不能追加被执行人,追加范围严格限定于直接责任主体。若需追究股东股东的责任,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其出资瑕疵或滥用权利的行为。这一规则既体现了法定主义原则,也平衡了执行效率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如果您在此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