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海犯罪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涵盖了与海洋活动相关的多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涉海犯罪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涉海涉渔黑恶势力犯罪:
-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渔港(码头)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占资源、垄断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行为,这些通常被称为“渔霸”“港霸”。
- 通过拉拢、腐蚀、干扰、破坏等方式,妨碍基层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充当“地下执法队”,侵害涉渔船舶、渔港(码头)正常经营和集体利益的黑恶势力。
走私、偷渡及非法捕捞等犯罪:
- 操纵、经营涉海走私、偷渡活动。
- 非法捕捞水产品,包括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渔具、方法捕捞。
- 盗采海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
非法从事涉海涉渔生产、经营性活动:
- 伪造变造、冒用借用他船船名、船号及其相关证件,或利用“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为违法犯罪团伙提供便利条件,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存储海产品。
船舶建造与改装违法:
- 私自建造、买卖、租赁“三无”船舶。
- 未通过船舶建造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擅自非法建造、改装船舶。
船舶安全与设备违法:
- 擅自篡改、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出借、转让船载安全通信导航和监测终端设备。
- 涉渔船舶相关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如未取得驾驶证件、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安全设备等。
海域使用与保护违法:
-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占用(损害)自然岸线。
- 向海洋倾倒垃圾废物,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和通航安全。
包庇与纵容涉海涉渔黑恶势力:
- 纵容、包庇涉海涉渔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为黑恶势力充当“线人”“后台”“保护伞”。
其他涉海涉渔违法犯罪:
- 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买卖船舶证件、教唆诱导渔船民非法买卖他国渔业捕捞证件、组织串联涉渔船舶进入他国海域或特定水域作业等行为。
这些涉海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还严重影响了海上安全稳定和渔船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强打击整治力度,以维护海洋秩序和渔船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