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适用标准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适用该标准的一方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原告或申请人举证:在民事诉讼或行政程序中,若原告或申请人主张其伤残应适用某一特定标准(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或《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则需由其提供证据证明该标准的适用性。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主张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需提交事故认定书、医疗证明等材料,并明确要求适用该标准。
被告或被申请人举证反驳:若被告或被申请人认为不应适用原告主张的标准,需提供反证。例如,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主张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外的标准鉴定,需提交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争议焦点不适用原告主张的标准。
法院或鉴定机构依职权审查:在诉讼中,法院可能依职权审查鉴定标准的适用性。例如,若双方对标准有争议,法院可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说明,或委托其他机构重新鉴定。此时,举证责任可能转化为法院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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