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的权利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包括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和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以下是对这两种权利的详细解释:
一、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不动产买受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这些条件通常包括:
案例支撑:在指导案例156号中,王岩岩以与金陛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已合法占有房屋且非因自己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等理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这体现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
二、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消费者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这些条件通常包括:
特殊情形:当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被执行的不动产为登记于其名下的商品房时,如果同时符合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与“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两种情形,则《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适用上产生竞合。此时,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总结: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的权利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案外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