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工作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界定,这是一个涉及劳动法的重要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仅仅依赖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而是以“用工之日”为关键节点。
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用工前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仍然是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
二、“用工之日”的具体含义
“用工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决定招用劳动者后,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之日。这包括但不限于:
从这一天起,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劳动关系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以下情形,劳动关系仍然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
四、实际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小尹虽然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实际到公司上班,也未领取工资。公司认为,由于小尹实际上没有到公司上过班,不能因为有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观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用工之日”为准,而非仅仅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准。
综上所述,参加工作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界定是以“用工之日”为关键节点的。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工作安排,并产生了实际的用工行为,劳动关系即告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