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破产阶段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问题,需根据对赌协议的主体不同分情况讨论:
一、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目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对赌协议效力:
- 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对赌协议应认定为有效。这是因为对赌协议本身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赌协议履行:
- 由于目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显然无法通过减资程序来履行回购股权义务,或通过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向股东进行业绩补偿。
- 按照未涉破产时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对于投资人主张回购股权或支付业绩补偿金额的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相应地,在破产程序中,亦对该债权不予确认。
- 但考虑到目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还存在未达破产条件、驳回破产申请的可能,即理论上目标公司仍有可能通过完成减资程序或取得利润来履行对赌协议。因此,对该类债权宜确认为劣后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处于较后顺序。
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目标公司股东进入破产程序
对赌协议效力:
- 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这是因为对赌协议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赌协议履行:
- 对于债权人(即投资人)依对赌协议申报的债权,在不存在提供抵押担保等优先情形的情况下,应予确认为普通债权。这意味着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该债权将按照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分配。
三、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目标公司股东与目标公司因人格高度混同而被裁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
对赌协议效力:
- 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尽管目标公司股东与目标公司人格混同,但这并不影响对赌协议本身的效力。
对赌协议履行:
- 在此情况下,股权回购或支付业绩补偿金的主体由对赌股东转化为股东与目标公司混同合并的债务人主体。即原本应由股东回购的股权或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现实地产生由目标公司履行的效果。
- 此时,仍应按照第一种情况(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目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处理原则,将投资人的债权确认为劣后债权。
- 尤其在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股东的回购债权或业绩补偿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对赌协议无法实际履行,而对生效裁判予以否认或不予确认债权。
法律建议:
- 对于投资人而言,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充分考虑目标公司及股东的财务状况、法律地位及破产风险,合理设置对赌条款及违约责任。
- 在目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投资人应及时申报债权,并关注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对于目标公司及股东而言,应遵守对赌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在破产程序中,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财产清算和分配工作。
可能法律后果:
- 若对赌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履行,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 若投资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或未关注破产财产分配情况,可能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 若目标公司及股东违反对赌协议约定或破产法规定,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及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