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少征的税款据为己有 适用少征稅款罪与贪污罪数罪并罚吗-孙志远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刑事辩护

将少征的税款据为己有,一般并不直接适用少征税款罪与贪污罪数罪并罚,而是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构成逃税罪与贪污罪的竞合或单独构成贪污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少征税款罪与贪污罪的基本构成

  1. 少征税款罪(通常指逃税罪的一部分行为表现):

    • 构成要件:一般涉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行为。但直接涉及税务人员少征税款的情形,并不直接构成“少征税款罪”这一独立罪名,而是可能涉及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
  2. 贪污罪:

    • 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若税务人员将少征的税款据为己有,显然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其适用条件包括:

  •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 数个犯罪行为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
  •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吸收或牵连关系。

三、将少征的税款据为己有的法律定性

  1. 若税务人员故意少征税款并据为己有:

    • 这种情况下,税务人员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逃税罪(或相关税务违法)与贪污罪。但由于其核心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因此更倾向于认定为贪污罪一罪。若逃税行为与贪污行为存在明显的阶段性或独立性,且均达到犯罪程度,理论上可能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但实践中极为罕见,因为贪污行为通常已经吸收了逃税的违法性。
  2. 若税务人员因过失少征税款后据为己有:

    • 过失少征税款本身不构成犯罪(除非涉及重大过失导致的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等),但据为己有的行为则构成贪污罪。此时,仅对贪污罪进行处罚。

四、法律建议

  • 对于税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少征或拒征税款,更不得将少征的税款据为己有。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贪污罪的刑事处罚。
  • 对于纳税人或相关方:若发现税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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