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仍然存在,但罪名已有所调整。具体来说,2021年3月1日以后,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取消,合并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罪名调整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基本构成和处罚标准。
二、量刑标准
基本量刑:
情节严重的量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
三、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价值未达到二万元,但行为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也可能以非法狩猎罪论处。
四、实际案例与司法实践
在实际案例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例如,某案例中,甲和乙非法猎捕、杀害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价值5000元。由于未达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万元,但行为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最终以非法狩猎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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