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还有吗-吴鹏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侵权纠纷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仍然存在,但罪名已有所调整。具体来说,2021年3月1日以后,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取消,合并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罪名调整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基本构成和处罚标准。

二、量刑标准

  1. 基本量刑: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量刑:

    • 若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如猎捕、杀害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众多、种类特殊(如一级保护动物),或犯罪手段特别恶劣、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等,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

    • 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如大规模非法猎捕、杀害珍稀野生动物导致物种生存面临严重威胁,或采用极其残忍、恶劣的手段进行猎捕、杀害,犯罪分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三、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价值未达到二万元,但行为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也可能以非法狩猎罪论处。

四、实际案例与司法实践

在实际案例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例如,某案例中,甲和乙非法猎捕、杀害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价值5000元。由于未达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万元,但行为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最终以非法狩猎罪论处。

五、建议与提醒

  • 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各界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珍爱生命,远离非法狩猎行为。
  • 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立案追诉标准。
  • 积极举报:发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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