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三款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借款的股东吗-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公司事务

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三款中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是包括借款的股东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三款的内容

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三款规定:“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实际上设定了一种无须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形,即当担保合同得到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时,公司不能仅因未作出决议而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有表决权的股东”的解读

  1. 一般情形:在一般情况下,“有表决权的股东”指的是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对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的股东。这些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 关联担保的特殊情形:在关联担保(即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东在所有情况下都不被视为“有表决权的股东”。在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三款的语境下,如果借款的股东(即被担保的股东)并未实际参与担保事项的表决(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参与表决),但担保合同仍然得到了其他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东的签字同意,那么这些签字同意的股东(可能包括非借款股东)的表决权是有效的,且满足该条款的要求。

  3. 借款股东作为“有表决权的股东”的特殊情况:如果借款的股东本身也是公司中持有足够表决权(如单独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并且他们(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非关联担保或关联担保中其他股东同意其参与表决的特殊情况)签字同意了担保合同,那么他们自然也被视为“有表决权的股东”。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实务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区分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在关联担保中,需特别注意被担保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而在非关联担保中,则无需考虑这一限制。

  2. 审查股东签字同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实务中,需仔细审查签字股东的身份、持股比例以及签字是否真实有效。同时,还需确认签字股东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3. 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不适用第8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因此,在处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案件时,需特别注意这一特殊规定。

总结来说,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三款中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是包括借款的股东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借款股东未受表决权限制或符合特殊情况下参与表决的要求,且担保合同得到了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东的签字同意。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