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电子烟类案件中的电子烟认定及案件的定性-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刑事辩护

电子烟的认定

在非法经营电子烟类案件中,电子烟的认定是关键一环。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定义,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这一定义明确了电子烟的核心特征,即含有烟碱成分。

  1. 烟碱成分鉴定:

    • 在认定电子烟时,必须鉴定产品中是否含有烟碱成分。只有产品中含有烟碱,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制对象。
    • 如果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中不含烟碱,即便产品名称为电子烟,产品外观也与电子烟相似,也不能认定为电子烟,因此当事人的销售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 鉴定困难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无法查到现货,不能进行鉴定,那么将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认定为电子烟应当格外谨慎。
    • 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案件的定性

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件的定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1.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
    •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2. 电子烟案件定性的争议点:

    •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有观点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不能作为指控行为人非法经营的依据,因为该办法仅是部门规章,无权设立行政许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 “国家规定”的范畴: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因此,仅违反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应认定为本罪。
    • 电子烟的法律地位:目前,《烟草专卖法》并未提及电子烟,即没有认可电子烟系专卖品的地位。虽然《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电子烟列为专卖品,但这两个文件在立法层级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国家规定”的范畴。
  3. 定性的其他考虑因素:

    • 涉案金额与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罪以当事人销售金额以及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认定涉案金额时,应当经上下游核对确认,并结合相关的物流证据予以认定。
    • 金额无法查明情况下的处理:如果当事人销售电子烟同时销售其他商品,且相关销售金额混同,应当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推定,相关金额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律建议

  1. 对于销售者:

    • 在销售电子烟前,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合法合规。
    • 如果产品不含烟碱,应明确标注并避免使用“电子烟”等可能引发误解的名称。
  2. 对于执法机关:

    • 在认定电子烟时,应严格依据烟碱成分的鉴定结果。
    • 在定性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件时,应谨慎审查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和“国家规定”的范畴,避免扩大打击范围。
  3. 对于辩护律师:

    • 在辩护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件时,应重点关注电子烟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争议点。
    • 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鉴定结果,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