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业委会成员侵权时,具体告谁需视侵权行为性质及责任归属而定,可能告业委会,也可能告业委会成员个人,或者两者都告。
一、告业委会的情况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利益履行职责。若业委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以业委会的名义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属于业委会的职权范围,同时符合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但造成了业主或其他相关方的损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起诉业委会。例如,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决定使用公共维修资金进行某项维修,结果造成了资金的浪费或损失,此时受损害的业主可以起诉业委会要求赔偿。
二、告业委会成员个人的情况
如果业委会成员的侵权行为并非以业委会的名义实施,或者虽然以业委会名义实施,但超出了业委会的职权范围,违反了法律法规、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那么受损害方可以起诉该业委会成员个人。例如,某业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业委会的公章用于个人借款的担保,结果造成了业委会的财产损失,此时业委会或其他受损害方可以起诉该成员个人要求赔偿。
三、同时告业委会和业委会成员个人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业委会成员的侵权行为可能既涉及业委会的职权范围,又存在个人过错。例如,业委会成员在代表业委会签订某项合同时,由于个人疏忽或故意,导致合同条款对业委会不利,结果造成了业委会的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同时起诉业委会和该业委会成员个人,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责任。
四、法律建议
在处理业委会成员侵权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责任归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定最合适的起诉对象。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