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有权取得工程款的司法解释-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10-14 合同纠纷

挂靠人一般无权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3条的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二、挂靠关系的特殊性

挂靠是一种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相并列的违法行为。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但实际施工和管理的主体是挂靠人。然而,《司法解释》第43条并未明确包含挂靠关系,因此挂靠人不能直接依据该条款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

  1. 保护发包人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解释》第43条的解读需要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以防止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挂靠人直接依据该条款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2. 防止恶意诉讼:近年来,出现了借用实际施工人名义恶意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限制《司法解释》第43条的适用范围。

  3. 挂靠人的实际控制地位:挂靠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对于项目的承揽、施工过程等远比被挂靠人熟知。挂靠人直接参与了具有合法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甚至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因此,其追索工程款的障碍明显小于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四、挂靠人的救济途径

虽然挂靠人不能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43条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但并不意味着挂靠人无法追索工程款。挂靠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与被挂靠人协商:挂靠人可以与被挂靠人进行协商,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或协助其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

  2. 依据挂靠协议:如果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了挂靠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责任承担,挂靠人可以依据协议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3. 提起诉讼: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挂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挂靠人或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在诉讼过程中,挂靠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及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挂靠人应谨慎选择挂靠对象,并签订详细的挂靠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追索工程款的过程中,挂靠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