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它主要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而刑事强制措施,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正是其中的一种,它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殊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监视居住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对于不便于刑拘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等措施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