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带走15岁女孩家长是否可以告侵犯监护权”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款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千零五十八条所明确。
当一方或其近亲属在未经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并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时,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这种侵害不仅体现在对另一方探望权的剥夺,还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参考,无论是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还是王某诉陈某、夏某监护权纠纷案,都涉及到了类似的情况。在这些案例中,被告方(即擅自带走孩子的一方)的行为都被法院认定为对原告方(即另一方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法院在判决时,也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了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了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对于您提到的15岁女孩的情况,虽然她已经接近成年,但仍然属于未成年人范畴,因此其监护权问题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家长在未经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带走女孩,并致使另一方无法与其相见,那么另一方家长完全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监护权受到侵害,并请求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
总结来说,如果一方家长在未经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带走15岁的未成年女孩,并致使另一方无法与其相见,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另一方家长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请求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