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企业可以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吗-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公司事务

控股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法律分析和规定: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二、法律解释与适用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 这里的单位负责人,指的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果两家企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则它们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2. 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 控股关系是指股东出资总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虽然股东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并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是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两家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则它们也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 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 管理关系主要适用于除公司以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这些主体如果相互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上下级关系),则同样不能参与同一个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

三、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 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不受限制:

    •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控股关系、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并不包括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例如,两家公司之间并没有股权关系但存在某种投资关系、协议关系等,即使这种关系足以使一家公司实际形成对另一家公司的控制和支配,两家公司仍然可以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 招标人应核查串标情形:

    • 招标人担心两公司串通投标,可以在评审时仔细核查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由同一家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变化等异常情形,以确认是否存在串标情形,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法律后果

  • 如果控股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参与了同一标段的投标,那么它们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这不仅可能导致它们失去中标的机会,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声誉损失。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两家企业确实存在控股股东为同一人的情况,并且它们希望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那么它们可以考虑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更换单位负责人或者选择其他不涉及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项目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