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劳务派遣人数是否算入福利企业人数,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派遣协议约定综合判断,不同情形下结论可能不同。以下分情况说明:
1. 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的认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补充用工形式,被派遣劳动者不纳入用工单位编制,但用工单位需承担劳动保护、薪酬支付等责任。
在福利企业认定中,若地方政策明确要求“企业实际在职人数”作为计算依据(如残疾人就业比例),则劳务派遣人员通常不计入,因其劳动关系属于派遣单位。
但若政策规定“实际用工人数”或“提供劳动服务的人数”为标准,则可能需计入,需具体核查地方性法规(如《XX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2. 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适用
福利企业资格审核的核心是残疾人就业比例(如需占生产职工总数25%以上)。若:
3. 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影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协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视为用工单位人员”,则可能被认定为用工单位实际用工人数;若未约定或明确排除,则不计入。
建议:企业应在协议中明确派遣人员是否纳入“用工单位人数”范畴,避免资格审核争议。
4. 实务操作中的风险点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分析(如具体省份、派遣岗位性质),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