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事项
剥夺或限制股东基本权利的事项
违反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原则的事项
违反利润分配和清算程序法定顺序的事项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司章程不能约定或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约定的事项:
公司法定类型:公司章程必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不得自创其他类型的公司形式。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尽管一般公司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特殊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仍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约定不得低于这些标准。
股东出资方式和时间:股东的出资方式应严格限定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且出资时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特定出资方式(如劳务、信用)若法律禁止,则不得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股东表决权:公司章程应遵循一股一票的基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对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剥夺。
股权转让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实质性禁止或不合理地限制股东的转让权利,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定义务:公司有依法纳税、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公司章程不得约定公司可以不履行这些义务。
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但该范围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否则公司将面临法律责任。
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建议公司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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