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母公司控股的俩家投标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吗-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公司事务

结论:同一个母公司控股的两家投标单位能否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投标,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及实际控制情况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1. 若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明确禁止关联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若招标文件进一步明确禁止“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例如为防止围标、串标),则两家单位不得组成联合体。
关键点:需优先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对此有禁止性规定,若有,则直接适用。

2. 若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未明确禁止,但需满足“独立性”要求

即使无明确禁止,联合体成员仍需满足投标独立性要求:

  • 技术方案独立性:联合体各方需提供独立的技术方案或资源,避免实质性内容由单一方主导;
  • 责任承担独立性:联合体协议需明确各方责任,避免母公司通过控股关系转移风险;
  • 避免利益冲突:需证明联合体投标不会因母公司控制导致不公平竞争(例如价格操纵、信息泄露)。
    实务建议:可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说明,论证联合体投标的合规性与公平性。

3. 若母公司控股导致“实质单一控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即使形式上组成联合体,若母公司通过控股关系实际控制两家子公司的投标行为(例如统一决策报价、技术方案),可能被认定为“以联合体名义规避招标限制”,导致投标无效。
风险点:需避免母公司对联合体投标的决策、报价、技术方案等关键环节形成实质控制。

4. 特殊行业或项目的额外限制

部分行业(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可能对关联企业联合体投标有更严格规定。例如:

  • 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亦受此限);
  • 建设工程:若项目涉及特定资质要求,需确保联合体各方资质均满足且无利益冲突。
    操作建议:提前核查行业特殊规定,避免因行业限制导致投标失败。

总结建议

  1. 优先审查招标文件:确认是否明确禁止关联企业联合体;
  2. 评估实际控制关系:避免母公司对联合体形成实质控制;
  3. 准备合规材料:如联合体协议、独立性说明等,证明投标的公平性;
  4. 咨询行业规定:针对特殊项目,提前确认行业限制。

若仍有疑问,可直接向我提供具体招标文件条款或行业背景,我将进一步结合实务经验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