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认定逃逸复核是同一个人进行复核嘛”,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复核的流程和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认定书或证明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可以通过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重要的是,复核工作并不是由原来作出认定的同一个人或同一组人进行,而是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这意味着复核过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旨在确保事故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复核过程中,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这个结论会基于新的证据、调查或分析,并可能改变原来的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作出后,会在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
因此,回答您的问题:认定逃逸的复核不是由同一个人进行,而是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复核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