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4-13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具体情形解析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含义:此情形指的是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非常轻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小,不构成犯罪。例如,小偷小摸行为,如果盗窃的物品价值极低,且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可能被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
    • 处理:对于此类情况,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应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含义: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后就不再追诉。
    • 处理:一旦确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相关司法程序应停止,已立案的应撤销案件,已起诉到法院的应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含义: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当国家发布特赦令时,特定范围内的罪犯将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 处理:对于已启动的刑事诉讼程序,应根据特赦令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撤销案件、不起诉等。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含义:这类犯罪必须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能受理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提出控告或者提出后又撤回,司法机关则不再追究。例如,侮辱罪、诽谤罪等就属于此类犯罪。
    • 处理:在没有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终止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含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由于其主体资格的丧失,无法再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 处理: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应终止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死亡,法院仍可能根据其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没收财产等情况,对涉案财产作出相应处理。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含义: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上述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如果其他法律有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应适用本条规定。例如,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时,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也属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处理:按照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终止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六种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存在有助于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以及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