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通常需要经过法院来确定监护人:
一、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时
当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比如多个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无法就谁担任监护人达成一致,或者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权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害时,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此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然,有关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且监护权受侵害时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因为分居等原因导致一方无法正常行使监护权,比如一方或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这就构成了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受侵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来确定或调整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例如,在指导性案例228号中,张某与李某分居期间,李某及其母亲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张某遂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最终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三、需要临时监护人时
在指定监护人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那么就需要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然而,如果有关当事人对临时监护人的指定或监护安排存在争议,或者认为临时监护人的安排无法充分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他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调整监护安排。
总结:
需要经过法院来确定监护人的情况主要包括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且监护权受侵害,以及需要临时监护人且存在争议或不足时。在这些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确定或调整监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