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没开最终报价合规吗-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5-10-07 公司事务

竞争性谈判中未进行最终报价一般是不合规的,但具体是否合规还需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规要求角度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的相关规定,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竞争性谈判中,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是必要的环节,采购人不得限制或取消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权利。因此,如果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规定特殊情况,且实际谈判过程中未进行最终报价,那么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角度

虽然法规对竞争性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有明确要求,但竞争性谈判文件作为采购活动的具体依据,也可能对最后报价环节作出特殊规定。例如,竞争性谈判文件可能规定,在采购需求中及合同主要条款无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不再安排最后报价,而是以响应文件中的价格作为最后报价。如果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此类特殊规定,且实际谈判过程中按照该规定执行,未进行最终报价,那么这种做法是合规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特殊规定必须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并在谈判过程中得到严格执行。

三、实际操作角度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如技术故障、谈判时间紧迫等)导致未能进行最终报价,那么这种做法可能存在合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风险,采购人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并在谈判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保存工作,以备后续审查和监督。

法律建议

  1. 严格遵守法规要求:采购人在组织竞争性谈判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确保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都有机会进行最后报价。
  2. 明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应当对最后报价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是否进行最后报价、如何进行最后报价等。
  3. 做好记录和证据保存:采购人应当做好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的记录和证据保存工作,以备后续审查和监督。

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竞争性谈判未进行最终报价的情况,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沟通,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