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您被公司辞退且正在走仲裁程序,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仲裁期间您一般无需配合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该条款规定的劳动者交接义务的前提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即劳动者接受合同解除的这一结果,不谋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在您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该争议未经生效裁判文书最终确认时,劳动合同是否能够最终解除尚不确定,此时公司无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您办理离职工作交接。
从公司权益保障角度
从劳动者权益保障角度
在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您不服并主张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您仍有义务配合办理交接,则会给公司提供“制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机会。例如某些特定岗位,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您办理交接,您配合办理了交接,岗位被人顶替,此时,在您主张继续履行的案件审理中,公司必然会提出“您原岗位对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且您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抗辩理由。根据相关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此种情况下通常会认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不支持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
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您配合工作的,您应要求其明确具体含义:是否是要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是,则可以配合,并要求公司书面撤销之前的解除通知、支付之前拖欠的工资、补交断交的社保。如果不是,则回复其因双方纠纷尚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因公司不同意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接受您的劳动,您在此情况下无主动提供劳动的义务。同时,仲裁或诉讼期间您也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进行同业竞争。
在实际操作中,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如果您在仲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有进一步的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