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支付赡养费与是否可以申请“互不往来”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通过支付赡养费来换取“互不往来”的权利。具体能否实现“互不往来”,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程序综合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1. 赡养费支付是法定义务,与“互不往来”无直接关联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费支付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之一,其本质是经济支持,不涉及人身关系的解除或限制。即使子女同意支付赡养费,也不能以此为条件要求与父母“互不往来”,因为赡养义务与亲子关系的人身属性是分开的。
2. “互不往来”需基于合法理由,不能通过协议强制
亲子关系属于法定身份关系,受法律保护,不能通过双方协议随意解除或限制。若子女希望减少与父母的接触,需基于以下合法理由:
3. 实践中“互不往来”的可行性
4. 建议
总结:支付赡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此换取“互不往来”的权利。若希望减少接触,需通过合法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同时确保赡养义务的履行。如有具体纠纷,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