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共洗澡间摔倒 单位有没有责任-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10-06 劳动纠纷

单位公共洗澡间摔倒,单位是否有责任需分情况讨论:

  1. 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若单位公共洗澡间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未设置防滑措施、未设置警示标识等,导致员工摔倒受伤,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若洗澡间地面湿滑且未铺设防滑垫或防滑地砖,也未设置“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员工因此摔倒受伤,单位需承担责任。
  2. 单位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员工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若单位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了防滑垫、防滑地砖、警示标识等,但员工因自身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摔倒受伤,员工自身需承担一定责任。例如,员工未穿防滑拖鞋在洗澡间行走,或故意在湿滑地面奔跑导致摔倒,此时员工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单位的责任。
  3. 关于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况

    • 若员工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且该行为被视为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如清理因工作沾染的沙尘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此情况下,即使摔倒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这一认定需具体分析摔倒行为是否与工作直接相关,以及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

建议与总结:

  • 单位应定期检查公共洗澡间的设施设备,确保地面防滑、设置警示标识等,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员工在公共洗澡间行走时,也应加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摔倒受伤。
  • 若发生摔倒受伤事件,建议及时固定、保存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明确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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