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新的证据的定义及依据-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10-06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法中“新的证据”主要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在一审过程中未被提出或未被法院接受的证据材料。其定义及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一审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 这类证据通常因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在一审期间未能及时提供,但确实对案件有重要影响。例如,可能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据未能及时收集或提交。
    • 在二审或再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这些证据的重要性,并说明一审期间未能提供的原因,法院可能会接受这些证据。
  2. 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的证据:

    • 这类证据是指在一审期间,当事人已经向法院申请调取,但由于各种原因(如对方不配合、证据保管单位拒绝等)未能成功调取或取得的证据。
    • 在二审或再审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对案件有重要影响,并且当事人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一审期间未能调取或取得的原因,法院也可能会接受这些证据。
  3.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 这类证据是指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原告或者第三人新发现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在一审期间并不存在或者并未被当事人所知晓。
    • 在二审或再审过程中,如果这些新发现的证据对案件有重要影响,并且当事人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为何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这些证据,法院同样可能会接受。
  4.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的证据:

    • 这类证据是指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相关证据,但由于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而无法在一审中提供。
    • 经法院准许后,被告可以在一审中补充这些证据,这些证据也被视为新证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上述几种情况属于新证据。该规定旨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法律建议:

  • 当事人在进行行政诉讼时,应尽可能在一审期间就收集并提交所有相关证据,以避免在二审或再审过程中提交新证据可能带来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增加。
  • 如果确实需要在二审或再审过程中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应确保这些证据符合新证据的定义,并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为何在一审期间未能提供。

可能后果:

  •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新证据,或者新证据不符合法定情形及证据特性(如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法院可能不会采纳这些新证据。
  • 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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