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案件中询问已满16岁不满18岁人员,需遵循以下法律原则和处理方式:
法定代理人到场原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若监护人无法到场,可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此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因认知能力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权利告知义务
询问前需明确告知未成年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若未成年人拒绝回答或要求终止询问,执法人员应立即停止,并在笔录中记录该情况。此步骤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3条关于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规定。
笔录确认程序
询问结束后,应将笔录交由未成年人及其到场监护人阅读。若未成年人或监护人提出补充或修正意见,需在笔录中注明并签字确认。若未成年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由两名在场人员签字佐证。此程序确保笔录真实性,避免后续争议。
特殊情形处理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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