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终止调解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具体分析如下:
一. 投诉终止调解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例如,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涉及法律问题,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 救济途径的告知义务
- 告知救济途径是调解程序的必要环节:调解终止后,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调解员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如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 救济途径的具体内容: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例如,如果是消费纠纷,可以告知当事人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是劳动争议,可以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
三. 法律后果
- 未告知救济途径的法律责任:如果调解员在终止调解后未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引发新的纠纷或者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调解机构或者调解员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投诉终止调解后,调解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的救济途径。这是调解程序的必要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