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退贞(这里应理解为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能否阅卷”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正方观点:可以阅卷
退回补充侦查的性质:
- 退回补充侦查被视为审查起诉的一个环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权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尽管这一过程中也涉及侦查行为,但其核心目的是完成审查起诉的任务。
- 与侦查阶段不同,退回补充侦查时,作为侦查主体的公安机关已不具有终结该环节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力。
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的对等性:
-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表明公安机关已完成对证据的收集,检察机关开始对案件进行阅卷审查,此时控辩双方已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 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后,控辩双方的对抗状态并未改变。根据控辩平衡原则,辩方应有相应的防御能力来对抗控方的指控,因此应享有阅卷权。
立法本意与章节设置:
-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属于提起公诉的内容章节,这进一步支持了退回补充侦查应被视为审查起诉环节的一部分。
反方观点:仍属侦查阶段,不享有阅卷权
补充侦查的定义与任务:
-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 无论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其主体都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任务都是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诉讼程序与阶段划分:
- 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由于案件现有的事实、证据等达不到诉讼活动继续进行的法定条件,从而将案件退回到侦查阶段。
- 刑事诉讼法的章节设置与退回补充侦查的性质无必然联系,即便规定在提起公诉章节,也未改变其仍应适用侦查阶段相关法律规定的性质。
综合分析
- 实践中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或检察院可能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些地方可能允许辩护律师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阅卷,以保障其辩护权;而有些地方则可能基于侦查阶段保密性的考虑,限制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了实践中的差异和争议。
- 建议与趋势:从保障辩护权、促进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越来越多的声音倾向于允许辩护律师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适当阅卷。同时,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未来可能会有更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这一问题。
总结:关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能否阅卷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它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地方政策。如果您或您的当事人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