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前三天不能终止的法律依据和规定有哪些-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5-10-04 合同纠纷

关于开标前三天不能擅自终止招标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该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 公正公平原则: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难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
  • 潜在投标人积极性: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将挫伤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最终削弱招标竞争的充分性。
  • 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促使招标人做好招标前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 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
  • 因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招标项目,否则继续招标将使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这类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海啸、火灾)和社会因素(如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以及罢工、骚乱等)。
  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下位法,该办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允许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它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终止招标。这一规定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旨在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开标前三天不能终止的具体规定

在开标前三天这一特定时间节点,招标人通常不能擅自终止招标。这是因为:

  • 保障潜在投标人权益:在开标前三天,潜在投标人可能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投标准备。如果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将给潜在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 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允许招标人在开标前三天擅自终止招标,将破坏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开标前三天招标人不能擅自终止招标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除非出现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否则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对于招标人而言,建议在启动招标程序前做好充分的计划和准备工作,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在招标过程中应密切关注项目条件的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以便在必要时及时采取措施终止招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