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 被挂靠人是否应对挂靠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殷翰卿律师|法行宝
2025-10-02 合同纠纷

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被挂靠人是否应对挂靠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需结合具体案情与实体法规定综合判断,但主流观点倾向于不突破合同相对性,即被挂靠人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主导地位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权利义务仅约束合同双方。若挂靠人以自身名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分包合同,被挂靠人未参与合同签订或履行,则实际施工人应直接向挂靠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无连带责任。例如,在江苏省高院(2019)苏民申2795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申请人系与被挂靠人项目部签署合同,但供货、付款均由被挂靠人完成,挂靠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亦以被挂靠人负责人名义出具,故依据合同相对性,申请人无权要求挂靠人偿付债务。同理,若被挂靠人未参与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挂靠关系与连带责任的例外情形

尽管合同相对性是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少数支持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其核心逻辑在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共同过错”或“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例如:

  1. 共同过错理论: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约并违约,导致实际施工人权益受损,法院可能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存在共同过错,从而判令连带责任。如徐州中院(2021)苏03民终103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约并违约,系二者共同过错所致,应承担连带责任。

  2.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若挂靠人从挂靠关系中获益(如收取管理费),而实际施工人因挂靠关系遭受损失(如工程款拖欠),法院可能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如镇江润州区法院(2019)苏1111民初481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交易,享有交易利益且对相对人债权不能实现具有重大过错,故支持连带责任。

但需注意:此类例外情形需严格满足“挂靠人实际参与合同履行”“被挂靠人明知或应知挂靠行为”“挂靠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等条件,且司法实践中支持连带责任的案例较少,多数法院仍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

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1. 《民法典》第791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禁止转包或肢解分包。若因上述行为导致质量问题,承包人与分包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条款未直接规定工程款拖欠的连带责任,且其适用范围限于“质量问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后,判决其对实际施工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条款虽未直接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连带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挂靠情形下被挂靠单位与实际施工人常被视为共同债务人。然而,这一实践需以“被挂靠人实际参与合同履行”或“存在共同过错”为前提。

四、实务建议

  1. 对实际施工人:若挂靠人拖欠工程款,应优先依据分包合同向挂靠人主张权利;若被挂靠人实际参与合同履行(如签署合同、支付款项),可尝试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2. 对被挂靠人:应严格规范挂靠行为,避免实际参与分包合同履行;若必须挂靠,应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责任由挂靠人承担,并留存挂靠人独立履行合同的证据(如分包合同、付款凭证等)。

  3. 对挂靠人:应独立履行分包合同义务,避免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交易;若需以被挂靠人名义签约,应提前取得被挂靠人书面授权,并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方式。

结论: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主流观点倾向于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但若存在共同过错或权利义务不一致等例外情形,法院可能判令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被挂靠人、挂靠人均需根据自身角色规范行为,以降低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