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纳税失信人员,通常指的是在税收方面存在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涉税当事人。这类行为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显著影响,因此被严格纳入失信管理范畴。
具体来说,严重纳税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税款缴纳与申报方面的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
- 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也有说法为100万元以上,具体可能因地区或政策而异,但均表明欠缴金额较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任何形式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均被视为严重纳税失信行为。
暴力抗税行为:
发票方面的违法行为: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及虚开普通发票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如100份或40万元以上)。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等。
逃避税务机关监管的行为:
- 纳税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并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如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等,导致未缴、少缴税款达到一定金额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达到一定金额。
- 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成为严重纳税失信人员的后果:
- 税务机关会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如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
-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但通常需要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并满足一定的公示期要求。
建议:
- 纳税人应依法诚信纳税,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 如已存在失信行为,应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如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并努力改善信用状况。
- 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策略,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