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曾文峰律师|法行宝
2025-09-12 经济纠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

  1.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

    • 具体包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 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 欠缴应纳税款并妨碍追缴:

    • 欠缴应纳税款,同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拒绝缴纳税款的。
  5. 虚开发票行为: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6.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等行为:

    • 包括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7. 走逃(失联)行为:

    •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8.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方便: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9.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10. 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未列举的,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成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后果:

  • 税务机关会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这些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 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

失信主体信息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

  • 如果失信主体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 或者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也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布。
  •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同样可以申请。

建议:

  • 纳税人应依法诚信纳税,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 如果不慎成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应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失信行为,争取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 在日常经营中,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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