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没有送出是否属于行贿,需分情况讨论:
1. 未完成交付,一般不构成行贿既遂
行贿罪的构成需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客观要件。若现金未实际交付(如对方拒绝收受),则缺少“给予财物”这一关键环节,通常不构成行贿既遂。例如,甲为谋取项目审批便利,携带现金找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乙当场拒绝,甲未完成交付,此时不构成行贿既遂。
2. 存在行贿故意且实施送钱行为,可能构成行贿未遂
若行为人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并实施了送钱行为(如携带现金到对方办公室),仅因客观原因(如对方拒绝、被拦截)未完成交付,则可能构成行贿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甲多次携带现金找乙行贿,虽均被拒绝,但甲表示“下次再试”,此时甲可能涉嫌行贿未遂。
3. 特殊情形:承诺给予财物或利益输送
行贿罪的“给予财物”不仅限于实际交付,还包括承诺给予财物(如口头约定事后支付)、通过第三方转交,或以其他形式利益输送(如提供免费旅游、装修住房)。若行为人虽未实际交付现金,但与国家工作人员达成行贿合意(如约定“事成后重谢”),或已实施准备行为(如准备现金、联系中间人),则可能构成行贿罪的预备或未遂阶段。
4. 基于正常人情往来的送钱,不属于行贿
若送钱行为出于正常人情往来(如节日礼金、婚丧嫁娶随礼),且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则不构成行贿。判断关键在于行为目的和背景。例如,甲为感谢乙(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帮助,在春节送其少量现金作为礼节,且无具体请托事项,此时不构成行贿。
法律建议
总结:现金未送出是否构成行贿,需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目的综合判断。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情况,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进一步分析具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