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收费需结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情况处理:
若交易时明确约定“电子版不包含在服务范围内”或“仅提供实体照片”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约定),若双方在交易时通过口头、书面或店内公示等方式明确“电子版需额外付费”或“仅提供实体照片”,则客户无权要求免费获取电子版。此时商家可依据合同约定收费,但需注意保留证据(如交易记录、店内公示照片等)。
若交易时未明确约定,但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支持“电子版需付费”
根据《民法典》第十条(习惯适用),若当地摄影行业普遍存在“实体照片与电子版分开收费”的惯例,且商家能举证(如同行收费标准、客户此前接受类似服务的记录),则可主张收费。但需注意,若客户能证明“其他商家免费提供电子版”,则可能削弱商家主张的合理性。
若交易时未明确约定,且无行业惯例支持收费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五百一十条(合同补充),若双方未对电子版归属作约定,且无行业惯例可循,则需从公平角度判断:
建议操作步骤:
风险提示:若商家未提前告知收费规则,客户可能以“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交易或要求退款,因此提前明确约定是关键。
如有其他细节需补充(如交易金额、客户用途等),可进一步说明,我会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