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受害人报案 已承认诈骗金额算进去吗-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5-09-27 刑事辩护

结论:即便没有受害人报案,已承认的诈骗金额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仍可能被认定并计入诈骗总额。

分析说明:

  1. 认定依据:

    • 诈骗金额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受害人的报案。司法机关在认定诈骗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客观证据,如诈骗财物的价值、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资金流向等。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诈骗行为的存在以及诈骗金额的具体数额。
    • 在网络诈骗等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可能遍布各地,甚至难以确定具体身份,因此电子数据、资金流向等证据显得尤为重要。这些证据能够客观反映诈骗行为的实施过程以及诈骗金额的流转情况。
  2. 证据确实充分原则:

    • 认定诈骗金额时,必须遵循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这意味着司法机关需要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排除合理怀疑。
    • 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那么该部分金额通常不会被认定。因为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诈骗行为的存在以及诈骗金额的具体数额。
  3. 多次诈骗的累计认定:

    • 在存在多次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即便部分受害人的身份难以确定,但已查明的诈骗数额仍然可以累计认定。
    • 这是因为多次诈骗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犯罪行为的不同表现,其诈骗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当然,在累计认定时,仍然需要遵循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嫌诈骗的被告人而言,如果其已承认部分诈骗金额,但认为这部分金额因没有受害人报案而不应被认定,那么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司法机关在认定诈骗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客观证据,而不仅仅依赖于受害人的报案。
  • 被告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被告人认为司法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有误,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但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的提出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不能无理取闹或故意隐瞒事实。

案例参考:

  • 以小朱通过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例为例,小朱在警方调查过程中交代了多起诈骗行为,但部分仅有其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警方根据已掌握的电子数据、资金流向等交易记录,查明了部分诈骗财物的价值。最终,司法机关根据这些客观证据认定了小朱的诈骗金额,并依法追究了其刑事责任。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即便没有受害人报案,已承认的诈骗金额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仍可能被认定并计入诈骗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