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工伤认定时候是骨折,鉴定后骨头坏死,能否重新认定”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工伤认定主要是确定是否构成工伤,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在您的情况下,最初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并确认了骨折为工伤。之后,您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但随后发现骨头坏死。
对于您现在的情况,即工伤后伤情发生了变化(骨头坏死),根据相关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意味着,如果您认为骨头坏死与最初的工伤有直接关系,并且导致了伤残情况的加重,您有权申请复查鉴定。
在申请复查鉴定时,您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资料,以证明骨头坏死与工伤的关联性以及伤残情况的变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您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重新进行鉴定,并给出新的鉴定结论。
如果您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时限和程序将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果工伤职工伤情复杂,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综上所述,如果您认为骨头坏死与工伤有直接关系,并且导致了伤残情况的加重,您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到您。